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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专项整治!山西省出台15条措施从严管控煤矿采掘接续紧张

近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强化煤矿采掘接续紧张管控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管控采掘接续紧张情形、矿井生产衔接规划、“三量”管理、建设项目设计审查、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掘进工艺、企业责任落实、监管执法等8方面推出15条具体措施,从严管控煤矿采掘接续紧张。

当前山西省部分煤矿存在采掘接续布置不够合理、“三量”管理不够有力、灾害治理滞后、生产组织不科学等问题,造成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加剧,《若干措施》是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化解煤矿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

《若干措施》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基础上,另外增加了5种从严管控情形。要求矿井应综合考虑生产规模、开采顺序和配采要求,按“五年规划、三年细排、一年精排”编制生产衔接和灾害治理规划,不得随意调整采掘规划计划。同时要求,正常生产矿井年度衔接计划圈定的采掘范围应在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可采区范围内,每季度要定期分析“三量”变化情况,针对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同时分析“抽采达标煤量”情况;灾害严重矿井要同时分析隐蔽致灾因素查清、治灾措施落实、治灾效果评估等情况,确保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时要合理确定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个数、采(盘)区个数、开拓和采区巷道布置及采区内采掘工作面个数,严格审查移交生产时的矿井“三量”可采期,从设计源头上避免采掘接续紧张。

《若干措施》强调要重点从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保护层开采、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和采区划分、生产安全系统、采掘工作面个数等方面计算分析“三量”,加强煤矿“三量”管理,严禁“三量”数据造假。要强化重大灾害超前治理,严格落实“一规程四细则”,严禁擅自减少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巷道、钻孔等工程,严禁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降低灾害治理标准、减少灾害治理措施等行为。鼓励煤矿积极引进智能化掘进系统,优先选用安全高效的支护技术和装备,提升掘进效率。

《若干措施》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辖区内所监管煤矿采掘接续风险研判,对可能出现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及时发布风险警示,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要将采掘接续紧张煤矿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严格落实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对资源枯竭即将关闭退出的煤矿,要明确专人盯守,确保安全退出。

此外,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从4月开始至12月底,对全省所有正常生产的煤矿开展煤矿采掘接续紧张专项整治,加强执法检查。

对煤矿存在采掘接续紧张情形而不进行报备、也不落实限产停产措施,“三量”报表、台账、报告资料虚假,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违规压缩灾害治理时间、挤占灾害治理空间、减少灾害治理措施、冒险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行*处罚。对列入关闭退出计划的煤矿,要严禁掘进作业,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煤矿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发现煤矿存在采掘接续紧张或可能出现采掘接续紧张有关情形时,未采取措施仍然下达导致采掘接续紧张的产量考核指标或相应经营考核指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因采掘接续紧张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整治重点内容:

(一)是否科学制定并严格落实矿井生产衔接和灾害治理规划、计划;生产过程中因生产工艺、装备、技术变化和地质条件限制等确需修改调整计划时,是否编制相关论证报告并报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审批。正常生产矿井年度衔接计划圈定的采掘范围是否在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可采区范围内。

(二)除衰老矿井和计划停产关闭矿井外,正常生产矿井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最短时间;是否按要求建立“三量”管理制度,“三量”可采期计算的方法是否符合规定,“三量”数据是否存在造假。

(三)是否存在擅自减少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巷道、钻孔等工程,或者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降低灾害治理标准、减少灾害治理措施,或者灾害治理工程滞后采掘工作等行为;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开采煤层群的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的,是否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五)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或按设计要求形成完整的水平或者采(盘)区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等系统后再进行回采巷道施工;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个数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煤前是否形成采煤工作面生产安全系统;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是否超过《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规定;煤层群开采时,是否留有足够的顶底板稳定时间施工近距离煤层回采巷道;冲击地压矿井正在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擅自缩短工作面走向(推进)长度(遇大断层构造带或者煤层变薄带不可采等情况除外),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

(七)采掘接续紧张煤矿是否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采措施,是否主动报备采掘接续紧张情况,是否仍然超能力组织生产。

(八)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是否存在明知矿井采掘接续紧张仍然下达不切实际的产量考核指标或者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

(九)煤矿采用倾斜长壁布置,是否存在大巷未超前至少个区段(大巷已掘至盘区边界,不具备超前 2 个区段条件的除外)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

(十)是否存在未开展安全风险危险性评价、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且未经煤矿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审批的情况下,在采动影响范围内或应力集中区同时布置掘进工作面。

来源:CCTD综合整理自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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